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和奖励资助政策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和奖励资助政策
二、申报对象
符合临港新片区“4+2+2”前沿产业体系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的科技型、研发型、创新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支持标准
(1)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自2023 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上海市“专精特新”单位给予资助。上海市“专精特新”单位升级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后,给予晋档补差资助;
(2)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 10%给予资助,最高 100 万元奖励;
(3)对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 10%给予资助,最高 25 万元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五、申报材料
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盖章扫描版);2、《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及特色化发展情况》可编辑电子版、PDF 盖章扫描版;3、佐证材料;4、《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5、《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及特色化发展情况汇总表
六、评审方式
申报事项经园区预审、科创中心初审、高科处复审等评审环节,需要专家评审的事项由我委邀请有关专家线上评审。
七、公开公示
我委根据申报评审情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正式下达拟支持事项计划,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
八、监督责任
申报企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相关不诚信行为的,将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征信系统,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临港新片区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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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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