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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支持艺术品产业发展补贴扶持资金

促进海内外艺术品交易,支持打造艺术品展示交易平台。对临港新片区艺术品拍卖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全年举办 2 场以上、总成交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高水准艺术品拍卖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

临港新片区支持艺术品产业发展补贴扶持资金

一、项目名称

临港新片区支持艺术品产业发展补贴扶持资金

二、支持对象

支持临港新片区范围内数字内容、演艺、影视、艺术品、文化装备、创意与设计、出版等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优质文化企业和机构落户,以及举办品牌度较高的大型活动。

三、资助标准

1、促进海内外艺术品交易,支持打造艺术品展示交易平台。对临港新片区艺术品拍卖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全年举办 2 场以上、总成交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高水准艺术品拍卖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

2、强化艺术品牌建设,支持形成艺术品产业集聚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艺术家集聚 区等文化艺术场馆或设施建设,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 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扶持资金分三批拨付,首期拨付 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 30%,正式运营三个月后拨付 40%。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上述场馆或设施 的运营管理,对于运营效益良好、服务满意度较高的市场主体, 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四、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

2、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的文化产业领域企业或机构,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和品牌活动举办单位;

3、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4、建设类项目实际投入比例原则上须达到 30%以上;其他类项目须已完成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及建设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6、申报艺术品交易的,须提供拍卖许可(如文物拍卖许可证、准予许可决定书等),艺术品拍卖会介绍资料,以及单场拍卖成交记录的相关凭证(如拍卖记录备案表等);

7、申报文化艺术场馆建设补贴的,须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和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等),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阶段性)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及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8、申报场馆运营管理补贴的,须提供场馆运营成效及证明材料,及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评审方式

申报项目经过预审、初审、复审等环节,管委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

资金拨付

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创建时间:2024-04-2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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