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支持文化装备产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
一、项目名称
临港新片区支持文化装备产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
二、支持对象
支持临港新片区范围内数字内容、演艺、影视、艺术品、文化装备、创意与设计、出版等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优质文化企业和机构落户,以及举办品牌度较高的大型活动。
三、资助标准
1、加强产业科技创新,支持文化重点领域设备研发和生产。鼓励符合政策条件的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 经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对被评为国内首台首套的装 备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总额的 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对被评为国际首台首套的装备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总额的 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装 备产品。原则要求研制生产单位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不超过 3 个, 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2、提升文化装备能级,支持引进境外高端文化设备。支持市场主体进口与影视、演艺、游戏、游艺等产业相关的高端文化装备,单件或单套采购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补贴,每家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
2、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的文化产业领域企业或机构,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和品牌活动举办单位;
3、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4、建设类项目实际投入比例原则上须达到 30%以上;其他类项目须已完成
五、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
6、申报首台首套装备类项目,须提供获得国际国内首台首套装备项目认定材料,装备销售合同和收入票据凭证;
7、申报引进境外高端文化设备项目,须提供设备引进证明材料,相关设备的报关材料、完税证明、采购合同和发票等凭证;
申报项目经过预审、初审、复审等环节,管委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
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2020-08-12
- 2020-04-13
- 2020-03-28
- 2020-03-28
- 2019-12-16
- 2019-12-15
- 2019-11-21
- 2019-10-07
- 2019-07-24
- 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