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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

加大园区集聚力度,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文创产业园区的, 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临港新片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

一、项目名称

临港新片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

二、支持对象

支持临港新片区范围内数字内容、演艺、影视、艺术品、文化装备、创意与设计、出版等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优质文化企业和机构落户,以及举办品牌度较高的大型活动。

三、资助标准

加大园区集聚力度,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文创产业园区的, 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文创产业示范楼宇的, 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文创产业示范空间的,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四、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

2、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的文化产业领域企业或机构,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和品牌活动举办单位;

3、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4、建设类项目实际投入比例原则上须达到 30%以上;其他类项目须已完成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及建设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6、获得国家级或市级授牌的证明材料;

7、申报运营类项目,须提供园区公共功能建设或运营项目情况,及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相关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等。

评审方式

申报项目经过预审、初审、复审等环节,管委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

资金拨付

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创建时间:2024-04-2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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