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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松江区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申报对象为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松江区、对松江旅游业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的、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健全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纪念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相关企业。以及组织招徕区外游客来松江开展旅游、会务、品牌展会、产业论坛等活动的非在松旅游及旅游相关企业

一、项目名称

松江区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松江区、对松江旅游业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的、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健全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纪念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相关企业。以及组织招徕区外游客来松江开展旅游、会务、品牌展会、产业论坛等活动的非在松旅游及旅游相关企业。

三、支持范围

1、获得市级旅游专项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含市级支持的旅游节庆活动);

2、具有产业引领作用、列入区级重点工程的旅游项目;

3、新业态、新模式旅游项目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智慧旅游项目;

4、获评市级以上松江特色旅游纪念品的旅游项目;

5、获得旅游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国家A级景区、上海A级旅行社等旅游行业国家标准、上海地方标准相应等级的旅游项目;

6、市级以上或3年以上连续举办的区级主题商旅节庆活动;

7、组织招徕的会务、品牌展会、产业论坛等活动。

四、支持标准

(一)松江区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奖励标准

1、项目开发扶持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旅游专项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含市级支持的旅游节庆活动),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60号),按照1:1以内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对发挥引领作用的“列入区政府及以上”重点旅游项目,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贷款贴息扶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工业旅游、会展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科普旅游、康体养老旅游、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特色民宿、乡村旅游创客等旅游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开发建设给予补贴,按照总投资额30%、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景区加强旅游公共停车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含A级景区实时信息发布)、旅游交通便捷服务、游客服务中心、旅游达标公厕、游步道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建设,按其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视其运用推广情况,给予其总投资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旅游纪念品开发

对积极开发具有松江特色新型旅游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其开发的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该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该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该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旅游行业标准化创建奖励标准

1、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旅游景区(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已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通过评定性复核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50万元。

2、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已评定的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白金五星旅游饭店通过评定性复核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依据《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银树叶级绿色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4、依据《上海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标准,旅行社新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升级出境资质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已评定的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通过评定性复核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10万元。

5、依据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DB31/T392-2007)和《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实施细则》标准,新评定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6、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对被评为“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奖励标准

1、节庆活动

对举办市级以上商旅节庆活动的旅游及相关企业,视其活动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给予其总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对连续3年以上组织举办区级景区主题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等主题商旅节庆活动的旅游及相关企业,给予其总投入额的30%,最高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对已经举办3年以上并继续举办的品牌商旅节庆活动,结合其活动的创新性、投入性、引领性,给予其当年总投入额的30%,最高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

2、招徕会议

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招徕会务、品牌展会、产业论坛等活动,单次会议消费达30万元(含)以上的,按会议消费额的3%进行奖励。设1家单位年度奖励最高额100万元上限。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松江区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3、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二)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2、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约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4、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情形。

六、支持方式

松江区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式采用配套资金、贷款贴息、投资额补贴、资金奖励四种方式。贷款贴息:必须是在本市中资商业银行贷款。贴息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

七、资金拨付

松江区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八、监督责任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松江区旅游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经查实,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将企业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松江区旅游产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专项申报资格,区旅游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申报,并向社会公告。

 
创建时间:2019-11-16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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