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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助扶持

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竣工后达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在宝山的企业实施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三、支持标准

1、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竣工后达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2、购买列入国家、上海市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目录的设备或工艺技术,实现节能、节水、减排效果显著且设备投资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于同时符合范围1、2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四、申报条件

申请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助扶持资金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工商注册、纳税征纳在本区,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是近一年内竣工并稳定运行的或取得认定的;

(三)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评审类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个专题申报。

五、申报材料

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助申报材料包括:

1、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工业领域)项目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登记证书(非企业单位);

3、企业两年内的社会诚信(行政处罚)记录;

4、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需与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基本一致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根据项目不同类别适用其中一项)批准文件

5、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评审认定

 专 项资金申报和审批采取“镇(园区)预审、责任部门初审、联席会议会审、报区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评估、结果告知企业”的模式。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助申请经受理和评审工作后形成项目书面意见后报联席会议会审。 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区节能办和各领域职能部门。

七、资金拨付

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助扶持采取后补贴方式,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审通过后后,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通知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八、监督责任

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助扶持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的 企事业单位 (项目): 
1. 在《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之外的; 
2. 属于国家市政动迁或整治区域范围的; 
3. 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因房地产开发需动迁的; 
4. 不在市政府公告的产业区块内的工业类项目; 
5. 绩效评估不达标再次申请的; 
6. 存在重大诉讼问题和经济纠纷的; 
7. 其他不予扶持的情况。 
宝山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贴资助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 企事业单位 每年要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创建时间:2019-10-3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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