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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补贴资助扶持

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500 平方米以上从事合规投资业务的,经审定,可以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 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 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 万元。

一、项目名称

宝山区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补贴资助扶持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对宝山邮轮经济发展有积极贡献股权投资企业。

三、扶持标准

1 、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500 平方米以上从事合规投资业务的,经审定,可以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 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 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 万元。 
2 、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投资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的,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50 万元补贴。在“ 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20 万元补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推荐机构)10 万元补贴。 
3 、对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引进的企业,优先纳入上市挂牌培育库中优先申报。 
四、申报资料

1 、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 
2 、宝山区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3 、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的项目须提供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5 、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流程

宝山区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补贴资助扶持专 项资金申报和审批采取“镇(园区)预审、责任部门初审、联席会议会审、报区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评估、结果告知企业”的模式实行。

六、监督管理

对宝山贡献大、行业影响力强的项目或企业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宝山区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补贴资助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时必须明确用途,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获得专项资金的 企事业单位 每年要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责任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创建时间:2019-10-3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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