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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标准化奖励资助扶持资金申报

嘉定区标准化奖励资助扶持资金申报对象为在嘉定区依法注册的单位,在规定的项目期限内从事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主要承担单位,且单位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

一、项目名称

嘉定区标准化奖励资助扶持资金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嘉定区依法注册的单位,在规定的项目期限内从事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主要承担单位,且单位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

三、扶持标准

1.标准制修订项目(A类)

1)国际标准: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代表我国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或担任工作组(WG)、项目组(PT)召集人的,由本区单位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的、经ISOIECISO认可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国家标准:由本区单位参与制修订的、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标准。

3)行业标准:由本区单位参与制修订的、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4)地方标准:由本区单位参与制修订的、经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5)团体标准:由本区社会团体发布的、经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且被政府采信的标准。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排名前三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支持企业进行标准制订。对主导制订相关行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四大产业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团体标准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2.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B类)

1)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落户本区并积极推进本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财政有特别贡献的给予100万、6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落户本区并积极推进本区标准化工作的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承担上海市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并有效开展工作的上海市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承担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C类)

1)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的,由本区单位承担的国家标准化重大专项工程、标准化创新基地、标准化产业集聚区或功能园区、以及工业、工业、服务业、节能、循环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2)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由本区单位组织承担的标准化试点项目。

对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4.标准化优秀成果奖项目(D类)

1)国家级标准化成果奖项目:获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目。(2)市级标准化成果奖项目:获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上海标准化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申报材料

1.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概况及申报项目综述;

4.根据申报项目类别,选择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A类:提供正式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国际标准另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2)B类:提供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批文及有效证明材料;

(3)C类: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及有效证明材料;

(4)D类: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标准化成果获奖名单及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资金拨付

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经核准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补贴资金拨入相关单位账户。

六、监督异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嘉定区标准化奖励资助扶持资金申请:

1)申报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2)申报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弄虚作假的。

对同一年获得多项资助的单位,按照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创建时间:2019-10-28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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