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新引进现代商贸企业奖励补贴
一、项目名称
虹口区新引进现代商贸企业奖励补贴
二、申报对象
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现代商贸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三、支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商业)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和商业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现代商贸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申请条件
申报企业应注册并纳税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区商务委认定,符合相关条件。
五、申报材料
1.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3. 申请单位简介;
4.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5. 申报投资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实到资金资信证明;
6. 申报购/租房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购/租房合同、发票、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资金拨付
虹口区新引进现代商贸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纳入虹口区现代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虹口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七、申报时间
虹口区新引进现代商贸企业奖励补贴资金常年受理,集中审核。
八、监督管理
区商务委负责扶持奖励补贴资金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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