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旅游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奖励
一、项目名称
徐汇区旅游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奖励
二、申报对象
在徐汇区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在徐汇区,具有法人资质,财务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申报近几年企业的成长性较好,对区域有一定的贡献度的企业;
三、支持政策
支持旅游示范区建设,对获评各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经认定,可给予一定奖励补贴。
(1)对获评各类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的,经认定,单个基地依据投资规模、年接待人数等可给予50万或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各类国家级旅游示范项目的,经认定,单个项目依据投资规模、年接待人数等可给予30万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徐汇区中医药游相关旅游示范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社会效应,可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最高30万的一次性补贴。
四、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对徐汇区旅游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辐射效应和产业带动效应;
2、申报项目应达到本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的最低标准;
3、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报单位最多可申报一个项目。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申报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已获得区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区级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尚未验收前再次申报的项目;
3、属于政府购买为主的项目;
4、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五、申报材料
(1)徐汇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3)近两年有效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
(4)各类评定证明材料(须提供有关公示文件、评定结果相关材料);
(5)各类投资证明材料;
(6)区文旅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专项资金采取书面材料申报,并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汇总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徐汇区相关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七、资金拨付
徐汇区旅游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奖励项目立项后,区文化局按照徐汇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提交专项资金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八、评估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内容进行项目申报。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调减投资额等其他重大事项的,须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或绩效不佳的项目,区文化和旅游局与区商务委、区财政局保留变更、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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