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
一、项目名称
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
二、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购买通信和云计算等公共服务的,按购买服务投入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方式采用后补贴方式,即对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所购买的通信和云计算等公共服务,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
三、申报对象
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
(一)“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二)拟向互联网转型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三)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 业机构。
四、申报范围
互联网+餐饮, 互联网+零售、互联网+旅游、互联网+住宿、互联网+出行、互联网+居民家庭、互联网+家庭修理和租赁、互联网+健康养老、互联网+文娱、互联网+体育、互联网+教育培训、互联网+数据咨讯、互联网+载体。
五、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为长宁区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在“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系统”填报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所采用的通信服务和云计算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且直接服务提供商为国内主流通信运营服务商和IDC排名靠前的主流云服务商;
3、经市区两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评级良好。
六、补贴范围
纳入补贴的范围包括:用于支持平台运行的云主机、云存储等云服务费用、用于支持平台运行的宽带网络费用、用于支持平台运行的短信平台服务费用(其中宽带和短信为本市运营商提供)等。
七、申报材料
1、《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公共服务支持专项补贴申报表》。
2、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取得资质的要提供)。
3、所申报科目用于企业运营管理、服务的情况说明;申报科目所列产品的情况说明。
4、申请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请年度购买通信和云计算等公共服务的合同、发票复印件。
八、其它事项
1、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事项)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受理申报。
2、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3、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做好合同及发票原件查验和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的准备。
4、本实施意见中各类政策的扶持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区的 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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