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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申报

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申报对象为在本区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3年以上的组织,包括小企业(小企业的划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的个人。

一、项目名称

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申报

二、项目定义

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普陀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及创新能力显著、有持续发展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三、申报对象

在本区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3年以上的组织,包括小企业(小企业的划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的个人。

四、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建立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管理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以及标杆示范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近3年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位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客户(市民)满意度较高。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申报区长质量奖个人的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在组织在本区登记注册;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等;

(三)有强烈的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先进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申报个人如为组织高层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奖励政策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组织奖人民币50万元,组织提名奖人民币10万元,个人奖人民币5万元,个人提名奖人民币1万元)。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及提名的组织和个人,将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级及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

六、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小企业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1009-2016《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七、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组成。

(一)组织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地填写《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组织申报表》(附件1)。

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GB/Z 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或 DB31/T 1009-2016《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准则》附录C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千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或 DB31/T 1009-2016《小企业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5万字。

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年报、荣誉证书等,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做书面说明。

(二)个人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个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上海市普陀区区长质量奖个人申报表》(附件2)。

2.个人概述。内容根据DB31/T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附录C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千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DB31/T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的具体要求,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字数不超过3万字。

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个人从事重大质量工作取得实效的证实性材料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做书面说明。

八、责任义务

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普陀区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创建时间:2019-09-0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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