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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标准化专业服务业扶持资金

普陀区标准化专业服务业扶持资金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并承担上述重点支持范围项目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

一、项目名称

普陀区标准化专业服务业扶持资金

二、支持对象

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并承担上述重点支持范围项目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

三、支持范围

对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及普陀“科创转型发展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有突出贡献的标准化试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重点支持领域包括: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业、现代商贸业、现代服务业、都市型科技产业、文化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服务业、智能制造、机器人产业等。

(一)新引进的标准化服务领军企业

经认定的以标准化服务为主,标准化服务能力水平在国际、全国、全市位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二)新引进的标准化服务领域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组织

经认定的以标准化服务为主业,在国际、全国范围内具有领先优势的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组织。

(三)重要标准制订项目

主导制订重点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项目。

1.国际标准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代表我国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或担任工作组(WG)、项目组(PT)召集人的,由本区企事业单位主持或参与制订的,经ISO、IEC及ISO认可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国家标准指由本区企事业单位主导、参与制订的,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四)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

经国家、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

(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

经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落户本区并有效开展工作的国家、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承担单位。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批准成立或原已批准成立并有效开展工作的,落户本区并积极推进本区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

2.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批准成立或原已批准成立并有效开展工作的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

(六)采用国际标准项目

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开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项目。

(七)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活动的项目

在辖区内承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培训、论坛、会展等活动项目。

四、扶持政策

1、对新引进标准化服务领军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突出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2、对新引进或设立的标准化领域行业协会、研究院等组织,经认定为国际级、国家级行业组织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区内企业或组织,主导制(修)订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定期组织开展区级示范项目评选,对获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5、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对举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及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的,经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7、同一申请人一年内享受以上第3、4、5款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材料

1.单位概况与申报项目综述(1500字以内,要求图文并茂)。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普陀区标准化专业服务业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表)。
4.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选择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引进标准化服务业企业:开办费清单、租用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并签订三年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引进和设立标准化服务领域行业协会、联盟、研究院等组织:开办费、场地租赁费、公共平台建设费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4)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或标准化服务业试点的批文、计划任务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经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公开表、承诺书、采用的标准文本、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

(7)承办标准化服务领域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论坛、会展等活动举办的相关证明材料、活动实际发生费用清单及相关凭证。

(8)以上第4项提交项目费用预算明细表并盖公章,其他项目提交费用决算明细表并盖公章。
(9)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5.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6.《上海市普陀区标准化专业服务业扶持资金申报汇总表》,独立装订并提交电子版。

六、注意事项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普陀区标准化扶持资金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创建时间:2019-09-0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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