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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政府质量奖

静安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静安质量奖(组织)5个,静安质量奖(个人)3名,静安质量 入围奖(组织)5个,静安质量入围奖(个人)3名。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 个人的质量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一、项目名称

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申报

二、申报对象

本办法所指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称为“静 安质量奖”,是静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组织” 奖和“个人”奖,主要授予我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 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 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个人。

三、奖励标准

静安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静安质量奖(组织)5个,静安质量奖(个人)3名,静安质量 入围奖(组织)5个,静安质量入围奖(个人)3名。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 个人的质量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条件)申报静安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 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和质量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 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五)3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行业规定) 及质量方面的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 规定的行为。

(个人申报条件)申报静安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 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 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 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3年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

(一)组织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组织)》

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GB/Z 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千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3万字。

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荣誉证书、社会信用报告及上市公司年报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做书面说明。

(二)个人申报提交材料

1.申报表。各申报个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个人)》

2.个人概述。内容根据DB31/T 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附录C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千字。

3.自我评价报告。对照DB31/T 598-201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的具体要求,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字数不超过1万字。

4.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个人从事重大质量工作取得实效的证实性材料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请做书面说明。

六、表彰奖励

以静安区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 进行表彰奖励,由区长向静安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 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另行规定。

七、申报时间

静安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创建时间:2018-06-02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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