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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经审核报批后,可根据评价结果享受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扶持企业名单由区商务委(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等部门确定,资金拨付采用国库直拨方式。

 

一、项目名称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二、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经审核报批后,可根据评价结果享受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扶持企业名单由区商务委(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等部门确定,资金拨付采用国库直拨方式。

四、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2、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指标要求:

1、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五、申报材料

1、《静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请在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静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4、企业机构框图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框图

5、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盖章)

6、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

7、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8、前三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证明件

9、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中所规定的必须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

10、上一年有效的企业年度相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需申报单位盖章)

11、《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带电子章)

以上材料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

六、认定程序

区商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区商务委(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或答辩,也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复核,由区商务委(经委)会同各部门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自书面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七、申报时间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创建时间:2019-08-02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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