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
一、项目名称
静安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静安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
二、扶持对象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
2、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生产经营场地在外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外区,但在本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等项目的企业。
三、扶持范围
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减排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
四、项目补助
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
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申报流程
企业组织实施、拟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的节能减排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区节能办;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的区域节能减排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经论证审核后报区节能办。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需求、项目进度安排、主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区节能办汇总各项目管理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并确定下一年度全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后,由区节能办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作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其中,企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列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节能管理及项目改造资金列入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节能能力建设资金列入相关申请单位部门预算。
六、项目管理
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须由经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
七、注意事项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将追缴财政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按照原渠道上交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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