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
一、项目名称
静安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
二、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适用于依法在本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区属公共机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
三、扶持范围
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利用的项目;
四、项目补助
(一)太阳能光伏补助。对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的项目,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建设要求:光伏设备装机容量不低于10千瓦。
(二)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助。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单个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流程
企业组织实施、拟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的节能减排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区节能办;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的区域节能减排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经论证审核后报区节能办。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需求、项目进度安排、主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区节能办汇总各项目管理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并确定下一年度全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后,由区节能办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作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其中,企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列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节能管理及项目改造资金列入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节能能力建设资金列入相关申请单位部门预算。
六、项目管理
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须由经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
七、注意事项
静安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将追缴财政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按照原渠道上交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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