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
一、项目名称
静安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项目
二、申报对象
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且企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静安区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和高端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支持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信息服务业五大重点产业中具有创新引领作用的项目以及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项目。
(二)支持产业园区发展。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功能服务提升、楼宇转型、配套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建设。推进中小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支持旧园区、旧厂房改造升级。鼓励引入有品牌实力的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园区开发和管理,提升园区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市级具有重大影响力和产业带动作用的产业功能性平台。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有助于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支持服务业发展改革研究。支持深入开展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园区平台等专项规划和课题研究。支持在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的研究。
(五)支持企业品牌建设。支持举办各类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国际、国家级博览会及论坛,促进品牌国际合作。支持企业为提高品牌知名度举办的会展、论坛以及品牌推广活动,支持企业获得国际、国家和上海市各类资质认证、品牌认证等行业荣誉。
(六)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市场上市,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或“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交易。
(七)支持服务业基础环境建设。支持服务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等体系建设,完善服务业基础环境。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支持本区企业申请国家和市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九)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项目资助、政府奖励补贴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项目资助方式
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金额不超过500 万,示范效应特别好的项目,原则上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
(二)政府奖励补贴方式
对获评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的,视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的一次性奖励。
对参与服务业标准制定的,视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办相关会展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活动费用给予承办机构50%的费用补贴,补贴额度同一机构同一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对开展服务业发展改革研究的,视其研究成果按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给予50%的费用补贴,补贴额度同一机构同一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上市的企业,以及成功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 万的补贴。
五、申报材料
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在填报项目资助申请表和项目类基本信息表外,还需准备以下附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税务登记证;
2、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50%以上;
3、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
5、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
申请奖励补贴的单位在填报奖励补贴申请表和奖励补贴类基本信息表外,还需准备以下附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税务登记证;
2、相关事项证明材料。
六、项目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全部采取“财政直接拨付”方式进行拨款。采用项目资助方式支持的,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首款,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尾款。
七、申报时间
静安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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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8
-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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