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浦农委﹝2018﹞16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浦农委﹝2018﹞160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发集团:
我委2014年制定的《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过有效期,现根据《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和试行经验,对《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40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户等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委认定的农业企业。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般应从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然为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需再递交申报材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生产服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符合本区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
(2)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加工、流通、涉农服务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地产农产品销售额、涉农服务企业本地农业服务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帮助对口援助地区销售农产品视作销售地产农产品)。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其中地产农产品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帮助对口援助地区销售农产品视作地产农产品交易)。
(5)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及以上的产品认证,通过绿色认证、开展农产品安全优质放心基地创建的优先考虑。
(6)企业管理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7)企业盈利能力强,或成长性好;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8)从事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企业,其主导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或已上市的农业企业,适当放宽条件。
(9)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有“五违”现象未整改到位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偷漏税款的,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五条 区农委是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征询意见、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条件的企业由镇政府推荐,向区农委提出书面申请;
(2)区农委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3)区农委将经过专家评审的名单征询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金融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五违办意见;
(4)区农委对经过专家评审和部门意见的企业进行认定;
(5)区农委将拟认定的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6)区农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认定名单。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区农委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必须材料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介绍;
(2)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请书;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需对地产农产品销售额、本地农业服务营业额作出说明;
(4)镇政府出具的企业对农业生产、农户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
(5)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6)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的企业资信情况;
(7)镇“五违”办出具的企业无“五违”证明;
(8)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选报材料包括:
(9)企业及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10)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1)“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申报企业对材料真实性承诺。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终止评审认证程序;已经取得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经查证,提供不真实申报材料的,3年内不得再受理该单位的申报。镇人民政府须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负责,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区农委对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采取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移出名单,对新认定的企业增补入名单。每年1月份将上年认定和监测结果生成“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认定的浦东新区新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以按规定优先获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报区农委审核确认,对名单进行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如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调整,将结合新文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印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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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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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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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集体 □国集联营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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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初级农产品生产型 □农产品加工流通型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 □农业生产服务型 □其他(具体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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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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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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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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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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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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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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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品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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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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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规模 |
种植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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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饲养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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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饲养量(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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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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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服务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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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有固定联结关系的农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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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户联结方式 |
□合同订购□股份合作 □其他(具体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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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工(交易)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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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固定联结收购农户产品(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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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前三年经营情况 |
2015 年 |
2016年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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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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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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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税后)(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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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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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农产品销售(加工)或本地农业服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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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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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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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理由 (企业经营理念、企业主导产品在主销地的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预测、企业与农民关系、销售本地农产品的比例、对农民收入影响、对农产品生产者利益的保护措施等):
单 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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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所在地镇政府或农发集团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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